Revolution

過去的定義:

Turning full circle

A completed orbit (回到原初的狀態,回到原初更好的狀態)

18世紀之後,經過兩次革命(1776,1789)之後的新定義:

Upset of the established order. 有意與過去產生一種斷裂,並形成一種新的秩序、狀態。縱使革命之後產生了新定義,但是仍舊隱含著過去的定義。

:法國革命宣稱恢復自然法下的舊秩序,這是對於現下秩序的反動,隱含著回到過去更好的狀態。



兩次革命(1776, 1789)

兩次革命雖產生於啟蒙思潮的激發,革命者也皆認為自己本著啟蒙的精神,但這種革命的目的與手段卻與啟蒙思想有別。透過激烈的革命手段,在這兩次革命之中,卻產生了不同的結果。1776年美洲革命,其對象是對外(英國),革命結束後,是一個新的團體的產生。1789年法國革命,其對象是對內(政府、貴族),革命結束後,卻是分裂的團體,甚至到最後是恐怖統治的局面。雖然兩個革命皆聲稱本於啟蒙思想,但是就其結果而論,美洲革命顯然較法國革命更具啟蒙思想的色彩。



1776 革命 ( 1776.7.4 )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U.S. Constitution

Independence : a free man a free nation

Liberty 的前提是independence, 這裡隱含著一種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的特徵。

Individualism : a man as sovereign 一個自我的最終主權是自己,這種獨立的個人主義是自由

英國對自由的觀點在於一個自由人所具有的財產,具有遺傳性。

對於美國人而言,他們思考的是如何去保障自由的延續,他們想出的答案是「獨立」,唯有此,人將不會受制於其他。獨立的具體元素是擁有財產。擁有財產上的自給自足,人將不必為了生存而依附(依附:monarchy, aristocracy, patriarchy.)於其他人,甚至受到其他人的控制,抱括意志的限制。

對美國而言,為了保障個人的自由,免除依附,國家的獨立成為政治上的保障,也是個人自由的保障。故對於個人自由的渴望成為國家獨立自由的動力來源。

自由即是消除依附的關係,消除依附就是獨立,而消除依附的關鍵在於能夠自給自足的生存下去,而之所以能夠自給自足的生存下去,則是因為擁有可以維持自我生存的條件,這個條件即是擁有財產。對於時代而言,不論是個人或是國家群體,依附都是不正常的現象。美洲革命並不只是政治上的獨立運動,而是一種時代對依附的追求時廣泛趨勢中的一個較為明顯的焦點。(*洛克的自由觀點在於一個人擁有生命、財產與自由)

對於英國在經濟上的予取予求,美國獨立戰爭所要求的正是打破這種局勢,這點可從他們在革命的過程中所喊出的口號窺出:沒有代表就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稅收意味著財產的剝奪,同時也意味著自由獨立的條件受到侵犯,美國獨立戰爭的內在思想要素正跟基於此。

經由The Natural Law,美國獨立戰爭中的革命人士,引用更高的權威來使其訴求合理化:「獨立」是人群追求幸福、生存及自由的關鍵及必要的措施。

組成政府是使這訴求獲得具體的保障的方式。這是個特殊形式的政府,其形式是由人民同意所誕生(by consent or law),此間牽涉到主權的問題:美國獨立宣言是基於個人主權來頒布,一旦國家成形,人們需要使該國家對外也能夠獨立而不受到其他國家的箝制,在美國,這種權力同樣來自每個個人,國家主權的存在來自於保護每個個人主權的自由。

1787 「The Constitution」: 國家組織的法規文書化,此明確地顯示了國家主權的運作情形。從這份文件中可以看出美國人的觀念特色:

A Democratic (Representative) Republic Institution

  在個人與集體之間,美國的主權特色在偏向於保護個人的獨立自由。此在當時(18世紀末)表現出一種老輝格黨(The Old Whigs)的理念特色,此帶有洛克式的自由觀點:自由主義,自由與權力之間的關係是呈現出一種對立的狀態,而老輝格黨的理念則偏向於個人自由方面,實際地說,這種觀點所要保護的是個人的利益( individual interest ),在美國來看此即是個人的財產,此界定是承認人性是相當自利的。

  對於清教徒來說,對人的基本觀點認為,人本身即是罪人,並不像是盧梭所謂的具有根本的、天生的善良本性,唯有透過外界的制度上的牽引與誘發,人的善性方能顯現。故美國在成立之初所設計的政治制度-民主共和,在其眼中正是其具有能夠誘發人性美德的功能。此外,由於宗教戰爭的教訓,清教徒體認到,人並不能夠認知到上帝所賦予的人性美德該是成什麼模樣,人只能透過自己良心上的道德裁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只有自己能夠決定什麼樣的行為才是具有道德性,惟有實踐由自己所裁定的道德才是美德。此基於對道德上的良心自由,而此觀念的發揮將帶動多元與紛歧的產生( plurality, diversity) , 對於美國人而論,不會有存在一致的幸福或道德。

  

There must be a tension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ity when the nation has been established. However, on designing the institution, the U.S. indicates that it accents on the individual interest.

  在歐洲,新輝格黨的出現,在理念上與老輝格黨以相對的形式出現:認為在制度上要保護利益仍是需要一個政府組織的設立,同時這個政府必須是公正不偏的,當然也是必須受到人民的同意下方可成形,藉由政府的領導,人群將組織一個完善的社會。同樣以保護利益為目的,但是新輝格黨著重於大眾利益的保障,所以強調公民道德( civil virtue ),避免掉因為過分追求個人利益,甚至認為在符合大眾利益的必要下,個人利益需要受到壓抑或犧牲。美國憲法在設計上,是採取新舊輝格黨理念特色的結合:Republic as an institutional form or a government of law. 所為「共和」不過是是一種政治的形式化,並不具有具體的實際的目標或內容 (此即新輝格黨所要求的)。不去追求所謂集體的利益或目標,只要能夠保護個人自由不受限制的追求自己的目標或利益,這種政治制度即為共和。共和制度只是架構,其具體的內容是所有個人的具體利益的湊合,故實質而言,美國所有的只不過是個人的目的,而不具有大眾共同的標的。由此觀之,美國人的共和是唯名性的,其具體實際的利益並非單一,而是雜湊的,十足反應分歧性的,至此,國家與個人之間並不具有對立性。

  所以在政治制度的設計上,權力分立的構想正是踵因於此,認為沒有一個權力單位可以代表全體的意志或利益,故採分權,制衡或以之涵蓋各部份,求得完善。No one can claim to incarnate or embody the popular will. 「分立」在於符合實際,「制衡」在於壓抑偏離事實。這裡體現出美國人的觀念:所要真正維護的是個人的權利,「集體的利益」不過是形式,不可能出現也不可能為人所接受。法國與美國在革命之後,前者出現集中代表的恐怖統治時期,而後者則無,正是因為這層觀念上的不同:Nation or collectivity is just a norm but not a reality, not an actor so there is no end. 國家或集體合體不過是個名詞,不具有實際上的意義,個人才是利益主導下的行動者,它本身並不是一個行動者,故其沒有目的(end)。美國的創建只為了保護實現個人目的而現,並非基於一個單一的、固定的目的。就此觀之,美國憲法本身即帶有批判與轉化的意味。沒有既定、固定的內容,其形式架構是活的,沒有既定的、固定的內容,其形式架構是活的,可以按照個人的意志去填充,去改造國家的實際意義或內容。No end, 不只是代表在創建支出不帶有目的性,同時也意味著沒有結束、固定下來的一天:This is an open and changing aggregation, formed by the individual will and interest.





1789 革命 ( 1789.8.27 ) <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 of the man and the citizen>

: Liberty , Equality, and Fraternity

  自由、平等、博愛,三者在法國革命中更加帶有道德色彩。

Liberty:

  在唯名觀點視之,可說是洛克式的自由( the individual liberty, negative )。在唯實觀點視之,             可說是盧梭式的自由( the moral liberty, positive ),人皆具有善性,自由所代表的意義在於將此善性毫無拘束的解放並將之實現。到革命的後期,其道德色彩愈加濃厚,故法國革命或可視之為道德的革命。

Equality:

  在唯名觀點視之,合乎法律而獲得權利,一體適用,並無特權的存在,此無論法的好壞,此為形式化的程序,資格賦予。在唯實觀點視之,截長補短,實質的、結果的平等實現方才是平等。對於美國人而言,私有財產的保護正是自由的象徵,也是革命的目的,而對法國人來說,將富有者、權力者所取得的過程是做一種不整當的手段,瓜分富有者的財產以接濟貧困者,以此作為正確的目的,故此可顯見法國對於平等上,已有一個預設的積極目標求達成。

  此顯美國革命在特色上有所不同。美國的革命著重於財產上的保障,對美國人來說自由的根基在於是否擁有足以自存的財產。相較於美國,法國是一個封建制度根深柢固的國家,國內的階級制度十分強固,故法國在革命時所強調的地方在於「平等」。

: Emmanuel Joseph Sieyes (1748-1836),神父再起草人權宣言前曾發表過一篇小冊子《什麼是第三階級?》由此觀之,「平等」的問題在法國現的意義更為深刻。

Fraternity:

  在唯名觀點視之,根據於個人所決定,可以是安分守己不去令人受到傷害。在唯實觀點視之,則設立一個積極的目的,去為他人謀求福利。



<人權宣言>中法國革命的思想特質:主權觀的倒置與道德恐怖

  照西方的主權觀點來說,Nation屬法人性質,為個體的自然物所組成,其為一個帶強烈人造性自然物,其主權非天成,而是由組成其成分的個體所賦予,個人才是真正的主權擁有者。因為透過法律,自然人以法人的身分資格屈從於法人,同時也透過法律,法人得以統轄自然人,解此已體現出法人的權力,這份統治人民的權力,是人民所同意的,也是人民所放棄的。

  <人權宣言>中隱含以群體作為個人獨立的權力源頭的觀點,此種觀點在後期當發生個人與國家產生衝突時,個人的利益將往往遭受來自以國家利益為名而受到侵害,個人的權力將無以受到保障,沒有一個明確地保障個體的條文規定,個人的權益往往受到以群體為名而受到壓迫,這是一種潛伏的危機。

  盧梭,幼年曾參予過一場群體同歡的場面,此對他影響十分重大。他認為正是這樣一個道德的團體才應該存在於這個社會,道德的社會。他認為唯有正義之士,亦即自由人,已經實現內在善性,具有十足道德的人方為我們的公民。以此判定非公民者即為邪惡者。我們有義務去強迫他,幫助他,成為一個自由的人,道德的人,如果他不願意的話,只有折磨他,如果仍舊執迷不悟的話,那就只又將他送上斷頭台了,但這個時候,這個邪惡者已不再是公民,而是我們的敵人。對於盧梭來說,正義者與邪惡者的區分,是二分法,期間並沒有存在著灰色地帶,人惟有朝向好的一方前進,但是這個所謂好的定義是什麼,由什麼人來界定?公民的身分是由法律所賦予的,一旦法律的設定交由幾個少數人,則法律的內涵中道德的積極性成分越顯增加,另越來越多的人難以服從或實現,將造成恐怖的統治,此為以道德為名的恐怖統治,稱之為「道德恐怖」。

  80年代的法國,社會上流行崇拜盧梭的風氣。這使得革命初期,儘管從打破壓迫,帶有洛克式的著重在解放的性質,但是盧梭為實、本質的思想特質則潛藏於革命的概念之中,此使的革命若隱若現的帶有一種道德性的目地取向,並試圖實現該目的作為革命的最終標的。歐陸傳統風氣對於革命所帶來的衝擊有著一定的警覺性,來自外國軍隊的威脅和逼迫,,也因為國家的危機,使的對於集體動員的要求越來越大,法國逐漸收斂其原初自由的觀點和傾向,加上自初期就已經潛伏於革命思想中的盧梭式的道德、集體式的思想特質,越到革命的晚期,革命越發不順遂之時,這種觀點就越形蓬勃明顯,雅各賓黨的恐怖統治,正是踵源於此,羅伯斯比,作為盧梭的信仰者,其所提倡的「美德的共和國」,正是這種情況下的產物。

「共和國的靈魂是美德」「沒有美德的建立,革命不過是一場轟鬧,不過是以一個罪惡代替另一個罪惡」「道德是應所有人民共同的道德」



Maximilien de Robespiere(1758-1794) : Law means the will of people

People equate the purity, the morality, and never corrupt. The will from people is moral, and it forms the moral principle. It’s absolute, only, and transparent. (reason, humanity, equality)

對羅伯斯比爾而言,「人民」已經形成一個抽象的集合概念,並不實際存在,但將此一抽象化的概念視作具體的對象加以考量,將造成不切實際的結果甚至因之而來的危險性。盧梭認為意志不能被代表,只能透過個人來傳達,代議制度是不可思議的,作為盧梭的信徒,羅伯斯比爾奉行此一信念時卻往往忽視廣土眾民下代議制度之難以達成。將人民抽象成一個單一的概念,是pure, just, moral,其最大的危險性在於無法落實在實際的制度上,也難描述實際的駁雜的人民大眾。為了實際運作、落實這種主張,必定會落在某一個聚焦上,故終有羅伯斯比爾之語:「反對我就是反對人民的代表。」其預設的立場即已將人民與自己畫上等號,而人民是抽象的單一個體,人民意志之運作等同於個人意志之運作,這無疑是專制的特徵。                

  議會的多數即代表著人民的意志,少數者唯有順從,若不順從者即成為人民的敵人,造成議會的不和諧及以道德為名之恐怖政治,議會至此形成信從道德與否的聚焦點、尖銳對立的場合。

恐怖統治

Robespiere的恐怖統治的概念基礎:和平立憲政府之前是革命的政府。社會自由何公民自由的劃分、革命時期與和平時期的劃分。恐怖與美德的連貫性,此為一個特殊表現的美德。故此一恐怖統治來自人民對其敵人所產生的恐怖。Robespiere以己為人民的工具,代表並執行恐怖的統治,這是將暴力道德化,藉崇高的道德目的合理化其暴力的施行。

the lawful despotism? the despotism of liberty?

何以鑑別哪一方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是真有掌握合理專治以壓制對方?此一判定的模糊性正是危險的根源。Who stands for the liberty and justice? Who is the very enemy of the liberty? all are judged by power. “Might is Right”.

When is the republic of virtue established? The violence is inevitable in the process of revolution.只有人民絕對道德化,但分歧一存在,絕對意志將會消失,對立者永遠存在,共和國奠基於這個標準時,不過是個烏托邦,難以實現。在出現之前只有永遠持續革命的狀態?

建立一個可以容納異己,只在最低限度道德上予以保障,保持一個共同生活的環境的制度,而不是追求難以實現的的最高標準的道德限定,這將形成災難,此為Robespiere的盲點與妄想。



Counter-Revolution: the conservation of Edmund Burke(1729-1797)

反對激烈革命思想,仍舊認為社會是可以改革的。同情美國獨立革命,反對法國革命的激進特質。

The Burke’s idea of civil society:

compact

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出發,社會是一種契約,一種參予的認同契約,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在洛克來說是個人對個人(1:1),在盧梭來說是群中一對一(1/n:1),以自然人的觀點,Burke認為是一對群(1:n),不像盧梭將人的個體殊異性給去除掉。他認為人的本性本身就是社會性的,社會的組成是必然的,the primeval contract of eternal society根源於人最初的本性,人就是擁有藉契約而結合之「契約本性」。the law of nature最早的約定,不可違背的契約,即使是國王也不可以違反。人不可能孤立,必要組成社會,若有外力要粉碎繼承的社會,是違反自然的特性,無人擁有這樣的權力,反之,將造成混亂。

for enjoying advantages, the real rights of men.

具體而實在,確實擁有而非法國大革命所揭櫫的抽象法則,而是來自社會所享受到的好處。

an institution of beneficence產生慈善作用的制度。

Law (by a rule)

a right to live by that rule(laws) to justice, to the fruit of their industry(property), to hesitate parents’ property, to raise and educate children, to do for himself, to fair portion of public good(welfare)

這些享受到的權力來自約定俗成的法律(convention, a fixed rule)

Burke:強調尊重保存行之既久的法律,不隨便破壞;但隨時代改變,為應付偶發、新出的情況時得以偏離法律,但這是一種修正而不是全盤否定、推翻。to correct in order to adjust the new condition and make a new civil order which is not all new or different.

任何糾紛,自己皆不可能成為自己的仲裁者。而須交由第三者,在公民社會或是政府、法院。加入社會,你必須放棄自己統治自己的權力,甚至自衛的權力,那必須透過政府、法律。相信全體,降伏、屈服於社會。

restraints and liberty are rights. 法律之內得以激情,一旦越出法律之外則須受到限制,必須根據實際的情況去修正,上述二者是為人權福利的來源手段,是具體的,不可以抽象的教條原則來限定。Principle is elastic, not fixed. 是原則法條去適應前者,而不是後者去適應前者。



On Liberty

a real liberty is rational and of manly. it’s a manly moral, and regulate freedom.

利益與意志是具體的,每人之間,大多數是分歧、互相衝突的。

Deliberation is necessary before one’s behaviors. Compromise是社會的常態。

Deliberation and Compromise 是自由的保障。diversity的觀念是保障自由的原初前提,也是自由的保障。對自由的侵犯來自兩方面:外在的侵略或內在的腐化。自由非天成,而是社會好不容易產生的權利,有可能消失,須謹慎保護。政府、軍隊、徵稅制度、財產、風俗宗教良善的維護。

Liberty is not abstract. 是透過無數社會制度的良好搭配下的具體產物。as a possession,是佔有物,所以也有可能喪失,而須加以保護。liberty as our hereditary right or possession, as an entailed inheritance. 是與英國王位傳承下所保留的傳統,自由是一種限定的繼承權利。來自光榮革命訂下的契約,統治者,與被治者的傳承,使之以契約的方式保存。

可擁有、可佔有、可傳承的自由權利是具體的,不可能因呼喊口號而出現,而須實際去締造一個可供存在的環境。



Burke’s 《Reflections on the French Revolution》(1790)

Good order is the foundation of all good things.

不能了解第一天性的複雜,也不了解第二天性對第一天性的影響。故複雜的、分歧的真實在法國人眼中是單一的、同質的。

好的制度是經過妥善經營、不斷改進,具體而實在的產物。服從權威,靠自己的努力,去尋求財富、尊重自己分享不到的財產,在永恆正義的份額中須感到滿足。

法國的革命家們是一群airy metaphysician 該革命是一場哲學家的革命。

政治玄想,虛假而無感覺的玄想,其眼界所見只是抽象而非具體的人,既不認識人的第一天性,見不著複雜性,對其而言,人性是簡單而透明,可一眼洞穿。同時也不曉得人的第二天性,亦即社會習俗對天性的塑造。習慣將具有分岐性,人類也將有所不同,經由分歧的習慣,不可以一個抽象的、同質的單一概念涵蓋。

a common wealth 的複雜性在法國大革命眼中形成單一的homogeneous mass (see many as one through the common human rights and nature)只能看到抽象的、統合的原則,而看不到複雜具體的個人。

法國人權是一種形上的人權,一旦進入人類的社會、日常生活中,如同光射進水中而折射出去,定會發生偏差。形上的真與現實上的假是成正比的。

Burke的人權是一種在行進的壯態,不可能完結,而事件隨人生活所取得的便利(the true human right, advantage)這種便利是各種善與善之間,惡與惡之間的平衡或妥協(balance or compromise:不可能兼得社會上的各種好處或獲得好處之後可能付出的代價)。

政治運作符合於a computing principle 善與惡之間的計算

a good patriot or a true politician 的特性: a disposition to preserve or an ability to improve. To preserve and revise.

這兩種特性是法國革命家所缺乏的,其所代表的是一種激烈強暴且惡意的狂熱精神(a rident and malignant),也是一種黑暗且野蠻的心靈殘暴(a black and savage atrocity of mind),故其視一切為無物,並以暴力將之粉碎。這些人是一群陰謀集團(literal cabel)。



  在宗教上,以宗教為迷信,沒收其財產,迫其向人民宣誓效忠。無神論的毀謗者,強烈散佈其討伐異己、翦除異己的精神。並不了解宗教迷信仍舊可為公共帶來益處 (superstition轉成public advantage):迷信是虛弱者心靈上的需要。

「我們容忍某些事物,並不是我們喜歡它,而是害怕因為不容忍所帶來的更不好的結果。」

「人是一種宗教性的東西,尤其是其提供人一個公眾的基礎,心靈慰藉與信念」「正是以宗教之名而摧毀宗教的人,奇仍就提供一個Great Being的信仰與崇拜」「狂想式的宗教皈依精神」



  財產上,以之為偏見,共享的財產不應為私人公有,沒收是常見的形式(反革命者的財產一定遭到沒收)。「縱使將財產視作偏見,其實偏見本身亦有其公眾效能。」「理性、偏見都提供人類行為的動機與堅持執行的動力」正是理性、偏見持續性方能產生習慣,美德、責任,此即為第二天性之來源。

「我們爲什麼要愛國?因其可愛!」愛國並不是一種形而上的道德和義務,而是具體實在,實際受惠於國家而培養出保護、愛惜之意。這是經過長久生存於這個國家具體的禮俗、法律之中,享受這些體制之裨益而生的愛惜之情感。

一旦所有維持秩序的制度皆被推翻,控制秩序的只有權力,毫無節制的權力,唯一可依憑的則是暴力(血腥準則,bloody maxims)。至此「所有的王都是暴君,所有臣民都是暴民」毫無正常的社會秩序,掌權為君,未掌權則為民,但因為時時思奪權,故曰叛。

Absolute Democracy:法國人民所追求的民主,以人民為名,視其為purity or moral, 透過集體來追求,確實踐出一種absolute despotism. 這個情況,來自人民對自己的自我讚賞。「a perfect democracy is therefore the most shameless thing in the world. it also the fearless thing in the world.」

以人民為名的暴力,所帶來的結果有兩個:屠殺及折磨 因玄想而造成哲學革命的不良後果。



Burke的觀點成立的前提: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生活其中的大部分人仍能就部份體制中獲得好處、享有權利。

一但社會上各種因素將之打入悲慘的境地汁非常情況,儘管革命是災難,但別無他途。革命是被逼的,只要在社會仍有修正的可能時,就應該避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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