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主國家,甚至說是的民主觀念的原型,可以縷析至對契約行為的無限複製。契約觀念主導著我們對國家的想像,也因為這樣的觀念的產生,分野了過去與現代的不同,君主制與民主制的差異,或者通過契約觀念的廣泛應用,讓各種不同的統治形式都有了新的理論基礎。

  這個關鍵在於對個人主義的崇拜與興起,換言之將各種人類的組成統統踵源於個人,尤其是原子化的個人觀念更是使的契約觀念以更為徹底方式來解讀所有的人際組成。理性的崇尚也與個人主義的觀念相輔相成,令各種人為組成都必須先承認的存在基礎。這是否意味著個人主義主導著契約觀念的發生,將所有關係的締結終結於兩造的相互認可與共識,或是否商業行為的誕生逐步帶來對契約締結的重視,直到將之引進到商業領域以外的諸多範疇。

  追溯契約觀念,往往將之帶往對聖經中的許多故事來說明其源頭,以證明這樣的契約觀念有其存在的一貫性與歷史証成上的深刻性,這並不說明了個人主義、商業行為的源頭或許比我們所想像的還要更早,而是遠古時期所記載的契約活動,其中的意含可能與今日的契約意含有其不同的地方,遠古的例子也只不過事用來說明、支持契約意含論斷的可靠性。使用契約觀念說明社會關係的幾個重要思想家莫過於霍布斯、洛克以及盧梭,這三人都通過「社會契約」的觀念來說明國家、社會的起源,給予了當時的社會一種理論上的基礎和追尋的目標,但三位的「社會契約」論述卻有著不同的樣貌,這自然與其生活的背景有牽連,當然也植基於其價值觀與諸多前提的認定,因此儘管最後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型態,但卻都具有社會契約的合理基礎。「契約」的意義似乎並不像是其本身所蘊含的那樣,只不過是代表著簡單的多方認可。作為一個理論的平台與簡單的架構,這種契約關係的想像讓更多的可能存在。

  社會契約以這樣的論點開始,人類世界存在以前是一種自然的狀態,但是這樣的自然狀態之後為人類建造的世界所替代。這樣的論點必須解答這些問題「自然狀態」是如何的一個環境?為甚麼會出現這樣的「自然狀態」?「人為世界」與這樣的「自然狀態」相比又有什麼樣的不同?它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令自然狀態轉變為「人為世界」?它憑甚麼使人接受「自然狀態」向「人為世界轉變」的方式?「自然狀態」不合理的地方在哪裡?「人為世界」令人接受的地方又在哪?通觀而論,「社會契約」觀念不僅是一種給予「人為世界」的合理基礎,同時也是給予「人為」一個合理性的基礎。也正因為給予了「人為」的合理性,使的理論本身的彈性與變化性也就比起過去大的許多。如果一個向人為的轉變可以這種方式存在,為甚麼就不能以那種方式存在,這樣的論調正是契約關係的一個重要的面向。

  霍布斯的「巨靈」,洛克的人民最終權力,乃至盧梭的近乎融合式的社會形成,分別應用於時代中紛亂的權力、專制戀棧的權力、定期選舉制度的缺陷。這種契約關係的性質是不是為了更好論述合法性統治基礎的工具性應用並不清楚,但其為諸多合法性統治形式論述的必要前提或許是可能的,此將使其可以將此理論應用的更加靈活多變。問題將會因此持續下去,靈活多變的政治形式的基礎在哪裡?這等於回過頭去探尋「社會契約」的合理性,當我們不斷使用社會契約的觀點時,我們實際上只是承認其有應用上的方便性。但其根基為何卻似乎很少探尋?如果從其契約設定的形式可初步得出,這是一種多方共識的個人主議價值得認定,不管是否承認有獨立自由的理性運作,但是基於契約的活動性質,可以發現到已經先行區分開立約者的相斥性;另一方面,如若從其靈活多變的應用性質來看,這樣的個人主義是的契約訂定本身含有一定程度的多元主義觀點,不具固定標準的多元價值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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