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作為一個應用的平台,給予了許多政治訴求一個有利的理論基礎,何以至此?它的基本論斷是人類世界存在以前是一種自然的狀態,但是這樣的自然狀態之後為人類建造的世界所替代。在這樣的論述中,有幾個關鍵性的問題必須獲得一致性的解決:「自然狀態」、「人類世界」分別是什麼?劃分的依據在什麼地方。轉變的方式是什麼?為甚麼會選擇這樣的方式轉變。這些問題已經部份點出了契約論在過去所呈現的多元樣貌,也間接證明了契約論本身並不算是一種固定的理論內涵,僅具有形式。因為在不同的社會契約論底下,看到對這些問題有不同的回答。

  霍布斯所見的是一個紛亂的多元權力狀態,具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為彼此之間都具有同等的力量,因此彼此之間都無法保證必然會安然地生活,故為求這種情況的根本解決,就必須透過權力的讓渡,給予一個不屬於共同團體的「利維坦」來作為諸多紛爭的仲裁,以企求一個穩定的生活空間,這時所謂的「轉變」出現了。人類於是可以跳脫過往自然狀態下的威脅。洛克所見的是一個資源逐漸相對於複雜的人事而相對希缺的情況下,為求避免因為這種希缺性導致不穩定的爭奪,也站在對人事複雜面下為求標準的莫衷一是的解決,以及帶有部份對人性墮落的思考與預防,因而必須透過人為的合作,締造出一個人類的政治社會。在這樣的一種空間底下,許多事物都有其固定的規約與意含,人們的行為舉措也將受到指導。基本上,社會契約論的原始架構在這個地方已經奠定,但是這樣的設計並未有達到最初的目的,為了個人更為安穩的生活,這使的霍布斯與洛克兩人更偏離個人主義的特色,相對的,這樣的自由主義自然也就僅僅是消極層面的應用。當他們使用更多的制度性的規約來避免因為個人價值上的衝突時,不可避免被犧牲的當然是那些個人的價值追求。但是這樣的犧牲被注意到了,但是更重要的是契約構成社會的特色影響更加鮮明,因此盧梭在解決這樣的問題時,試圖將所謂的契約建立在人與群體之間,將個人消融於群體,但是這樣的消融並不代表個人的消失與壓抑,相反地反而是真正的實現個人的自由。

  三人的契約論創造出不同的結果,但是從中可以試圖找出其理論上的繼承性,霍布斯的契約論在於創造出一個完全不屬於締約者的利維坦,這樣的利維坦事代表著對於所有成員的標準與仲裁,它是否代表全體並不清楚,但是其代表群體的核心價值卻是可以約略看出端倪;這樣的核心價值在洛克的契約論中得到闡揚,洛克的契約論創造出的是一個政治社會,這樣的政治社會植基於固定的標準,這樣的標準所起的公用似乎就如同霍布斯的利維坦;但是多出的事物是這個政治社會,利維坦的出現只是為各這群人樹立標準,但是這群人代表著是什麼,當利維坦被塑造出來時,這群共同塑造利維坦的人作為整體應該是什麼樣。作為一個整體,洛克將具體呈現的利維坦轉化與內化於整體中,形成規約。但是這樣的規約的合理性在什麼地方,作為一個整體的成員與整體之間的關係應該被如何設定成了一個問題,而盧梭的契約論為解決這樣的問題,將社會契約論轉變為一種描述個人與群體之間的關係。觀諸社會契約論,可以發現到社會契約論的描述對象的轉移,與逐步細膩、隱晦。總括整個社會契約論的發展過程可以發現:社會契約論一開始有其鮮明的人為氣息,但是漸漸的逐步隱晦。

  這樣的發現提示了對「契約」性質的審視,為甚麼要選擇使用契約,使用契約的缺陷在什麼地方。

  「契約」的締結性質很巧妙的描述了人際關係的形成,契約的共識性質使的人際之間的各種行為奠下基礎,也貼切的描述群居現象、合作現象。因為契約的締結基礎在於個人的同意,當然這樣的論斷往往被詬病為缺少對於強迫情況的思考,但是這並不影響到締結契約的形式,換言之,正因為締結契約的形式性大於實質性可能帶來的限制,更有效而簡約的說明了人類關係形成的基本模式。「契約」本身可能又蘊含了什麼意義呢?首先當然就是締約的雙方的關係產生、確認,但另一方面,也區別了締約雙方與締約者以外的他者。

  這點很清楚地反映在霍布斯與洛克的契約論上,自然狀態與人類世界的區分,基本上就是這樣的人際關係的標準化、固定化。這點也可從霍布斯到洛克的契約論轉變過程中看到,當洛克正在構思政治社會的同時,也同樣設定了在這個政治社會以外的他者,並同時認定他們仍然處在自然狀態之中,同時認為當政治社會成型時,儘管這些他者並未加入,但是也絲毫不損害其自由的狀態,這點可以說是對霍布斯的進一步闡發,儘管霍布斯定下人類世界與自然狀態的差異時,利維坦所針對的區域,彼此之間只是共認了將懲罰的標準與權力出脫,但是他們仍舊是處在一個自然的狀態之中,換言之這只是一種對自然狀態的修正,儘管這在霍布斯的論點中已經代表著對自然狀態的跳脫,可實際上不過是將個人的權力轉交出去,至於彼此間的關係仍舊是維持自然狀態的型態。洛克直接將這樣的權力轉交,轉換成一個標準畫的社會,儘管人民擁有著最終的決定權力,但是可以發現到,這樣的決定權力似乎演變成社會上固定型態的重要推手,換言之,人際之間的關係似乎不再像過去自然狀態的型態,這樣的轉變使的他們得以聲稱這樣的政治社會有別於未加入此政治社會的他者。

  但這種契約方式的設定卻不可避免存在著這樣的缺陷,契約本身就是一種限定,儘管他的目的是為了讓個人得以更加自由的活動,但是他的起始點仍舊是以犧牲掉某部份的權力,以換取獲得其他的利益。這樣的問題將會逐步出現,演變維對人的根本限制,一開始的妥協原本只注意到它消極面的地方,但是一旦開始注意到它積極面的地方時,將會發現到如盧梭所論及的人生而自由但無時不處於枷鎖之中的矛盾論述。因此盧梭的契約論將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問題以這樣的形式被提出:什麼樣的契約訂定之後可以完整的保證個人的自由。如果個人締約之後不可避免的形成一個整體,那麼當我與這個整體之間的利益取向完全達成一致,這樣的締約將能完全確保我的權力不會喪失,因為原本為了整體而放棄的部份權力,因為我與整體的完全融合而又重新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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