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是「契約」?為甚麼要選擇這樣的形式來說明國家、社會的起源?它是一個原創性的觀念嗎?還是一個從遠古繼承的延續概念?這種概念的出現只是應用於當時的時代背景?概念的使用方便其論述?這些問題不只圍繞著「契約」觀念發生的背景,也試圖了解這種思考的形式,及其發生的原因。重新檢視那三位社會契約論者的論點,其中存在的共通點在於將一切起點擺在人的「同意」,不管是王權伸張的「利維坦」、制度規範的政治社會、還是整體融合的國家,我們都可以發現到這些不同政治形式的存在的利基點都在於人的「同意」。

  這個起點說明了時代背景中的視角轉移中,擺放在人身上,當我們解釋這一點時,通常會意識到文藝復興以來的視角已經逐漸從神權轉向人這件事。儘管這樣的「轉向」被認為是很大的分水嶺,但是不可否認的,這樣的分水嶺本身有待被補充。社會契約論蘊含有濃厚的自由主義氣息,而且是原子式的個人同意,如果恢復中世紀以前的古希臘、羅馬時代,這樣的自由氣息似乎與之有很大的差異,這個爭議也發生在對自由主義觀念的爭議上,同樣被提出的說法這麼認為,經過中世紀,對現階段的自由主義觀念也具有貢獻。還有什麼樣的要素造成如此的轉折?回溯到文藝復興以降的歐洲,商業社會的興起,還有解體教會功能的宗教改革,貫串這些事件背後的是一連串被歸類為世俗化的傾向,同時也被認為是現代個人主義發生的時代背景。另外,支撐在「人為」意義背後的是對自然科學以及商業發展、文藝復興對世俗成就支持下所造成信心,於是「契約」本身就這樣具有有力的效力根據。甚至可以這麼說:基於對個人主義價值的不斷貫徹,使得「契約」的效力也不證自明的出現。換句話說,個人主義的成長過程,也在「契約」理論的成長過程中不斷相輔相成。個人主義通過對契約行為的認可而不斷深化,而契約行為卻也通過個人主義而不斷擴充其解釋的力量。

  檢視理論發生的時代背景,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觀念支持著這兩種不同的價值,這樣觀念的認可在於解除掉教會的功能,也同樣代表著人對自己的信心的強化,所謂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觀念說明了這樣一件事:每個人的存在都必須被肯定。在這種觀念的支持下,每個人都獲得了發聲的機會,也成了契約訂定下的各造,契約的型態正是如此被不斷複製在每一個人際關係的解讀上,既然各造的存在都不能被抹煞,那麼所有人際間關係的締結與發生都必然與各造有直接的關係,而並非透過外界,這樣的概念與形式上的認定本身不僅隱含了對個人主義價值的認可,同時也在無形中強化了對這樣價值的肯定。

  這種說法實際上具有這樣的一種提示:這樣的「契約」關係是一種基於特殊目的下的選擇性應用。換言之,這種契約關係本身的形式已經被賦予一個特定的形式,本身被作為一種價值上的最初認定。換句話說,這樣的「契約」觀念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原創性。但是「契約」並不是現代商業社會形成之後產生的活動,在古希臘、中世紀時期都可以發現其蹤影,「社會契約」的概念有可能踵源於這些觀念。古希臘發生這樣的社會契約思想的可能性在於其直接民主的政治型態,故對於城邦內部成員的意見與同意本身必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另外,在聖經中的契約關係也是用來證明契約行為的合理性,也成了一個具有影響力的歷史淵源。這些都給予了社會契約論者在建構其理論提供了部份的素材,但是其間的氣息卻並不相同。儘管古希臘重視組成成員之間的同意,也重視彼此之間的互不侵犯,這些的確與社會契約論的論點近似,但是就整體上來看,古希臘的同意建築在已經成型的社會之中,只是這個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來自於人的同意;奠基於避免互相侵犯的型態上說明人類組織的形成,本身的意義是一種對人際關係發生的肯認與描述。但是社會契約論中的契約所形成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追認已經存在的事物,相反地,經過這些契約的締結,允許某些並不存在的事物得以產生。聖經中的契約關係,可以發現比起古希臘來說,更遠於社會契約的形成,因為其間必須在經過宗教改革之後方能接近,但是即便是經過宗教改革將與上帝之間關係的型態給予個人,但是這種人與上帝之間的契約關係的形式就不同於社會契約中的人與人的契約關係的締結。上帝只有一個,而且位階比人還高,因此我們只能選擇與上帝締約或著不締約,也就是信與不信之間的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夠選擇我們信上帝,但是我們批判上帝,也就是選擇我們認可的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但是相對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卻使的契約之間的內容,締結的情況有了彈性,隨著不同的對象,有著不同的締約情況與內容。

  從聖經中的締約關係與現代的社會契約論的比較很能看出社會契約論的基本樣態,這是個平面式關係的締結,每個人都站在同樣的立足點上,彼此定下契約,約定創造出某個適合個人發展生活的環境。而不是一種下對上的關係的確認,在簽訂與不簽訂契約之間並不存有價值上的認定,換言之,契約的締結本身並不預先具有明顯的價值選定與傾向,因此社會契約的各造本身都可以基於對自己的諸多考量認為是否要訂定這樣的契約,這種情況似乎是商業契約的訂定,因此從這個地方也可以看出商業社會發展下對於契約關係的影響。但是這之間仍舊有區別,在商業行為上,契約的訂定根據於商品之間價值的流動,人在這之間並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換句話說,人可以選定其他具有相同價值的交易對象替代,因此締結契約與不締結契約上並沒有很大的關鍵差別或利害關係,或者說這樣的契約關係本身必不具有意義,其意義來自於交易的雙方的貨品。但是社會契約中的締結儘管可以因著個人對於該契約的認定的型態改變,甚至可以基於個人的考量來選擇締約或者解約,但是不僅相對上程度是較困難的,甚至一旦締約了,要脫離也是不大可能的,因為一旦社會契約簽訂了,所形成的不僅只是個人之間的關係,而是一個具體的價值體系的形成,這種具體的價值體系並非只是商品契約般只是作為雙方的媒介,相反地,締結社會契約的各造將因為這個社會價值體系的形成而產生意義。也由此可以發現到社會契約的人為性與創造性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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