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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中「公意」與「主權」的意義 2



認為其對於人類的同情心之強調甚於過往二人,甚至盧梭本人亦以此批評過霍布斯在構想人性上的缺失。但是這反應出在盧梭對社會的關注裡,有著比起過往兩人更加緊密結合的期待。此源自於其對於社會的設想,其對於社會不平等的描述不只是限於對於社會政經資源分配的不平均,同時也深入去探討這類不平均背後可能蘊含的結構性因素,他將這樣的結果歸因於近似於現代所謂意識形態的文化霸權觀念,甚至在描述如何延續這樣的不平等起源時,也帶有「異化」的意含在其中。在盧梭的關注當中,往往可以將之與浪漫主義、民族主義連上關係,但是從這樣的角度也可以發現到在盧梭的眼中,所謂的過往的「契約」是帶有許多的缺陷,也因此提出另一種版本的契約,甚至是重定契約。



社會契約的特性與盧梭的觀點  



  「契約」的締結性質很巧妙的描述了人際關係的形成,契約的共識性質使的人際之間的各種行為奠下基礎,也貼切的描述群居現象、合作現象。因為契約的締結基礎在於個人的同意,當然這樣的論斷往往被詬病為缺少對於強迫情況的思考,但是這並不影響到締結契約的形式,換言之,正因為締結契約的形式性大於實質性可能帶來的限制,更有效而簡約的說明了人類關係形成的基本模式。「契約」本身可能又蘊含了什麼意義呢?首先當然就是締約的雙方的關係產生、確認,但另一方面,也區別了締約雙方與締約者以外的他者。
  這點很清楚地反映在霍布斯與洛克的契約論上,自然狀態與人類世界的區分,基本上就是這樣的人際關係的標準化、固定化。這點也可從霍布斯到洛克的契約論轉變過程中看到,當洛克正在構思政治社會的同時,也同樣設定了在這個政治社會以外的他者,並同時認定他們仍然處在自然狀態之中,同時認為當政治社會成型時,儘管這些他者並未加入,但是也絲毫不損害其自由的狀態,這點可以說是對霍布斯的進一步闡發,儘管霍布斯定下人類世界與自然狀態的差異時,利維坦所針對的區域,彼此之間只是共認了將懲罰的標準與權力出脫,但是他們仍舊是處在一個自然的狀態之中,換言之這只是一種對自然狀態的修正,儘管這在霍布斯的論點中已經代表著對自然狀態的跳脫,可實際上不過是將個人的權力轉交出去,至於彼此間的關係仍舊是維持自然狀態的型態。洛克直接將這樣的權力轉交,轉換成一個標準化的社會,儘管人民擁有著最終的決定權力,但是可以發現到,這樣的決定權力似乎演變成社會上固定型態的重要推手,換言之,人際之間的關係似乎不再像過去自然狀態的型態,這樣的轉變使的他們得以聲稱這樣的政治社會有別於未加入此政治社會的他者。
  但這種契約方式的設定卻不可避免存在著這樣的缺陷,契約本身就是一種限定,儘管他的目的是為了讓個人得以更加自由的活動,但是他的起始點仍舊是以犧牲掉某部份的權力,以換取獲得其他的利益。這樣的問題將會逐步出現,演變為對人的根本限制,一開始的妥協原本只注意到它消極面的地方,但是一旦開始注意到它積極面的地方時,將會發現到如盧梭所論及的人生而自由但無時不處於枷鎖之中的矛盾。契約論的設定給予了人一個彈性設定自己的政治社會的條件,因為契約的訂立,在形式上就是將關係的發生建築在立約者的兩造,在這之間並無其他,契約的運用其前提設定在立約者地位的平等,過去被認為必然存在的統治與被統治關係被忽略不談,將這種關係認為是在人際關係之間共同設定的派生物,並不必然發生,因此這樣的契約觀念發展到現代,仍著重在強調這樣的契約形式本身所提供的共識、對話平台,是可以用來描述一切政治社會的起始點,儘管這樣的契約立論往往存在著許多為人所詬病的前提假設。正是這樣的設想,使的統治與被統治之間不像過去,被統治者在過去認為是反叛的行為也被視作理所當然,也因此得以讓民主政治開展。



契約論者往往將一切事物歸諸于人群之間的橫向關係,所有過去認為可能對於人民之間所存在的上下統治關係的取消或忽略不談,或者只是將之設定為人群所可隨意取消、收回的權力之一。儘管這樣確實賦予了人民極大的權利去擘畫自己的政治生活空間,但是卻也忽視了長久以來存在的人群間權力結構問題,甚至是所謂的平等問題,這些在契約論者的眼中似乎都省去不論。尤其是權力結構的問題,過去的契約論者儼然是試圖毀去過去可能長久以往存在的社會結構問題,對於權力的影響僅著眼於明顯的政治、社會世襲之上,僅處理政治權力問題,並不足以完全解決來自人民之間的壓迫現象。
因此盧梭的契約論將要解決這樣的問題, <<民約論>>:「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問題被這樣提出:什麼樣的契約訂定之後可以完整的保證個人的自由。這句話裡體現出了過去契約論中可能造成的一些負面的結果,以至於無法完整的保障人的自由。過去的契約論重新解釋了國家的權力來源,並轉向了權力的運行,其戮力於搭建一個讓政治社會能夠在明確的規則底下運行,讓處在這個政治社會地下的成員得以免除契約論者所謂的「自然狀態」下的諸多不便,但是正因為對於契約論者而言,個人的天賦權利之所以在自然狀態下受到阻礙,正是因為個人之間的衝突本質,將會因為這些天賦權利而更加大衝突可能造成的破壞,因此契約論者將這些契約的訂定都用在於為了保護這些天賦權利,而選擇將部份明顯不利於人群生存的權利給取消或者部份轉移,但這無法完全解決這個根本的衝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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