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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中「公意」與「主權」的意義 3



題,甚至可能是將衝突的性質更加隱晦化,也令人群之間的利益之間的可能造成的衝突因為隱晦而更難以防止而更加擴大。



公意與主權



盧梭的理論凸顯了契約論的某個形象:儘管當契約簽下時給予了比起所謂「自然狀態」要適合個人發展的空間,但實際上這樣的發展環境並沒有比起「自然狀態」要差異多少,這點或許正可以反應在他批評霍布斯用非自然狀態的特性來描述自然狀態可見一斑,但是這樣的批判,實際也說明了所謂的自然狀態並沒有如同過去的契約論者所說得那樣具有與定下契約後的社會有著截然不同的特性。這是因為儘管契約的架構解除了所有過去壓在人民身上的許多枷鎖,給予人們更大的權力空間,但這並未涉及到契約論者在描述自然狀態時態時,所設定的個人之間的權利所可能導致的相斥性結果,更多的只是將那些較為明顯的破壞行為給取消掉,在盧梭眼中,這就如同是將兩個正在鬥毆的人手中的利刃去除,但是卻並未加以制止。因為一旦牽扯到利益,他們仍舊將自己與對方當作敵我關係,所謂的契約,往往只是一種妥協,並非必定簽訂不可,從霍布斯以來,這種簽訂契約的強迫性以越來越少,當簽訂契約的動力越來越小時,契約論的解釋力也將越來越小。這反應在社會上,也就是社會的失序情況越來越多,無法達到訂約的最初意圖。換言之,過去的契約論使的許多社會組織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基礎,但是這樣的解釋本身的合理性卻逐漸站不住腳。


  盧梭的「公意」為所謂的「契約」觀給了一個基礎,在<<民約論>>中,盧梭區分了所謂的「公意」與「眾意」:「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總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這其實部份意味了過去的契約觀過度強調訂約的「妥協」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在妥協底下的眾多意見分歧可能帶來的離散性。儘管大家總和意見達成共識要求形成一個政治機構或者部份規則,但是這樣的意見卻會隨時、隨人而有所轉變,這樣的「妥協」是否足以擔任許多政制規則的出發點是可議的。「公意」的提出試圖給予所有契約的簽訂一個基礎性的價值共識,但是這樣的共識並非在簽訂契約時達成,而是必須通過更多隱晦的過程,盧梭對於「公意」的形成似乎並未著墨很多,但是對於「公意」的特徵給了一些描述,那是一個著眼於公共利益的意志。在這裡,契約的簽訂有了一個共同的目標:構成團體,這個面向的意含被凸顯了,在過去簽訂契約不外乎僅僅只是為了個人的方便性考量,因而有所為妥協之說,但是在公意的彰顯下,這種契約的簽訂似乎並非來自於人為的,所謂個人與團體間的契約簽訂,反倒有點像是法國大革命前夕英國愛德蒙˙柏克所說的這樣的約是一種與過去、現在、未來所共同簽訂。約定就不會僅僅著眼於一個世代或是一個時空,也不會僅僅具有工具性價值,服務於其他的目的,如果當這望的目的消失時,契約也隨之失去吸引力,但是在盧梭的公意底下,契約的簽訂本身就具有一種價值,也因此取消了人民可能簡單選擇的餘地,因為這樣的約實際上具有一種難以去除的銘刻性,並非如同過去契約那樣顯著的人為性。



  為甚麼契約會逐漸失效,甚至有可能變本加厲強化自然狀態下那種人對人之間的壓迫與衝突。正是由於契約論者儘管將所謂的「主權」這種國家的權力放在人民身上,但是從霍布斯開始的社會契約論傳統就將這種政治權力用作維持基本發展環境的不得不實施的力量。在霍布斯,如果這些紛亂的權力彼此之間是和諧,那麼是否有集中權力的需求產生,換言之,霍布斯的社會契約僅僅用在防止這些多頭權力對於人民發展環境的破壞,但是如果這些多頭權力以合作的方式造成對於人民的壓榨,霍布斯的無反抗論調正給予了這些權力掌握者一個絕佳的理由;這樣的可能性看在洛克眼中,遂更加強調這些權力的來源於人民這樣的論調,認為如果政府機構有違人民之付託,人民可逕自收回這些放出的權力,取消政府。這樣論點已經給予人民極大的權力,但是這樣的論調仍舊將人民與統治權力相互劃分開來,人民僅有在受到權力極大的侵犯時才有反撲的機會,這個前提是依賴著人民肯動員起來維護自己的權力、同時也意會到自己的權力受到侵犯的,這樣的分野已經造成一個團體的分裂,過去被認為的統治與被統治之間的關係儘管隨著契約論者而有所轉變,但是這樣的形式基本上似乎還是存在著,同樣的還是如同霍布斯的疑問一樣,如果今天的統治機構所使用的侵權方式是人民所看不出來的或意識不到的時候,人民的所謂權力就等同於沒有一樣。
政治主權在這裡就像是種工具一樣,有群體共同決議一個對象來加以把持,但是正是因為權力並未掌握在自己手裡,也就造成了意志與權力之間產生了差距,這同時也意味著在這個團體中的意志並未能夠同步或揉合。也因此意志間的差異自然帶來了利益上的認知不同步,也就帶來了衝突以及壓迫。「人被兩重關係所制約著:即對於個人,他就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而對於主權者,他就是國家的一個成員。」、「主權者既然只能由組成主權者的各個人所構成,所以主權者就沒有,而且也不能有與他們的利益相反地任何利益。」這兩句話說明了盧梭在認定人民本身即為主權者,同時這樣的設定將可以避免利益上的衝突以及隨之而來可能透過權力工具來加以傾軋。在這裡,盧梭要強調的是政治主權必須被人民所實行運作,不能假手他人,更不可能透過過去契約論者所認定的那樣,似乎存在著一個虛擬的主權者或者具有半獨立的權力機關,只是透過一個把權力的根源聯繫在人民身上來加以限制把握,這些都無法有效、積極的去除調因為利益不同而造成的越權現象。對盧梭而言,權力只有透過親自實行,才能有效去除上述那種風險,因為利益根本不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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