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1月20日的紐倫堡,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德國納粹將領進行了一場審判。這場審判似乎被冠上這樣的解讀:如同「東京審判」一般,對戰爭結束具有重要的象徵性意義,德國與日本的將領被視作挑起戰爭的戰犯,像是必須負起戰爭中死難者的罪疚,必須負起開啟戰爭的責任。在國際社會逐步成型的現代,這種破壞和平的戰爭犯確實具有罪行,但是回到當時,Hermann Goering的「勝利者的正義」這句話聽來卻鏗鏘有力。

  如果戰爭所引起的生命財產損失,戰犯的的罪疚與一般暴力犯罪無異,尤其是針對敵對國,對國力的根本破壞,間接因戰爭造成的損失將是這些戰犯的第二項罪疚。除了挑起戰爭以外,「東京審判」直接針對中國佔領區內對敵對國國民的迫害。「紐倫堡大審」也是針對對德國境內的猶太人系統性的屠殺。這兩件事儘管皆與戰爭直接相關,但是似乎具有某些不同之處,以至於紐倫堡大審始終較具爭議性。「系統性的猶太屠殺」作為一項納粹德國時期的政策被貫徹執行著,但是當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新的德國共和政府成立了,但是這些納粹時期的德國官員,執行納粹屠殺的所謂戰犯,他們是否必須要針對這樣的「屠殺」」遭到審判。

  屠戮的行為受到指責的首要因素莫過於對人權價值的基本守護,基於對各民族、各人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基於任何目的對這項權利的剝奪都將失去效力。但是針對利用人權保障的法制化為理由,當時的情況使其得以利用道德不具約束力的理由開脫,基於人道的立場給予報復性的懲罰是常常被援引的,但是這樣的說詞本身就具有很微小的說服力,因為道德的標準莫衷一是,對於道德本身的約束程度也往往具有不同的觀點。在戰爭中,屠戮的行為確實是對戰敗國的一種追加譴責,因為真正具有罪責的屠戮行為自然屬於那些非戰爭期間遭受屠殺的人民,這將引起過去對不同部族之間的種族屠殺的聯想,甚至是對國內暴力份子的武力鎮壓,但是這些例子會強化對「戰爭」狀態的定義問題,如果不能有效的定義所謂的「戰爭」狀態,那麼所有的屠戮行為本身都帶有罪責。事實上,正如同大審中對於戰勝國的屠殺行為所作的反駁被斥回的情況一樣,基於戰爭的理由對人民的屠戮,不論其是否直接因為戰爭的因素,屠戮本身都因為具有對人根本的生存權的剝奪而具有爭議性,這樣的問題又回到了對於人權觀念的爭議。至此,思考紐倫堡大審具有兩個途徑:第一、與「東京審判」的比較,第二、與種族屠戮、內戰鎮壓的比較。這兩個路徑實際正從兩個不同的面向說明了紐倫堡大審的爭議之處。

  屠殺中國人與屠殺猶太人有什麼差別,放在人權觀點來看是同樣的問題,基本上人權的觀念是有很大的程度建築於人的平等之上,但是如果回到當時曖昧不明的道德人權觀點的時代,同樣的屠戮卻有著不同的意義,在這裡參雜國家與國際間的區分,如果屠殺中國人是基於對戰爭為了打擊敵對國而執行,屠殺猶太人似乎變成作為強化德國國力不得不被貫徹的行政問題,對於戰爭時期的目的來說日本與德國之間並沒有差別,但是在執行手段之上,以削弱對方國力勢必直接連結到對敵對國的「侵犯」,但是德國的作法卻是針對本身的「弱點」作修正,這兩件事在評斷似乎又站在不同的立基點。猶太屠戮的問題似乎比較傾向於種族的屠戮上,但是猶太人同樣也是德國的公民,這樣的屠戮似乎又是一種對國家內部問題的解決。基於納粹政府的有效性,其所執行的諸多政策似乎也變成了有效而必須被尊重的決定,儘管其中充斥著許多被認為是錯誤的政治決策。儘管其似乎已經逾越了某些最根本必須被尊重的價值,紐倫堡大審的爭議性不能夠被簡單的視為一種對種族屠戮以及對人權的踐踏,這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與國際性事件的的爭議,也涉及到對於國家與政府關係的定義問題。

  這樣的爭議來自於德國政府的轉變,納粹德國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被盟軍摧毀,透過基本法的設定與原先帝國憲法的廢止,一個新的德國似乎就此誕生,許多人在看待紐倫堡大審時,正是基於這樣的觀點,從宣傳性的角度來聲稱這是一個新德國,以揚棄過去對世界大戰的開啟者這樣一種污名。但是問題就這裡產生,如果屠戮猶太人被視作一種既定的合法政策被執行,何以新成立的共和國可以處決執行該政策的納粹官員,其處決的合法性基礎在什麼地方。如果新的憲法所賦予的國家性格轉變,並代表著德國的新生,在面對過去的納粹德國,這之間的斷裂性該如何去解釋,如果紐倫堡大審是一種對舊德國的揚棄,而是新的國家時,這樣的問題似乎充滿著一種國家對國家的國際性事件性格,因此新的共和國何以得以介入他國的內部問題。一個更加國際性事件的性格暴露出盟軍在模糊人權觀的過去咨意享受自己的勝利,如果新的共和國建立在繼承納粹德國的基礎之上,只是作為一個新的德國政府,並非新德國的話,面對自己過去的國家內部問題,儘管法律規章已經改變,但是對於被推翻的政府的罪行,基於為被害者平反的意圖加以羅織罪狀,其所持的立場必須勢將政府的變更視作無礙於國家延續,這些納粹的官員也同樣的成為新共和國的成員,受到共格國法律的限制。這樣的繼承並不需要基於對過去政府法令規章的全面接受,但是這樣的審判是否必須將新法規形成之前所犯的罪惡也納入處分是必須受到審視,當然這涉及到新政府的成立與如何取得合法性的過程。

  如何重新審視「紐倫堡大審」以及猶太人的屠殺,對於德國納粹的政策來說,基於提昇德國國立與種族生存的理由,對其加以系統性的屠殺。紐倫堡大審的爭議性放大了這件事件的意義在於政府的合理性暴力的運用,如過納粹政府的合法性是無用置疑的,那麼作為帝國政策的屠殺,只要不是侵犯到其他國家的人民,似乎在模糊的人權觀底下,必須承認其有效性。這可以聯想到美國的警察國家行動以及中國的西藏問題,這種猶太屠殺的另一個面向在於一種對安全的設想,當它被定義為一個安全問題的時候,猶太屠殺的問題已經不再只是簡單的踐踏人權,這是另一個更具爭議的問題:如果當犧牲部份人以換去更大多數人的安全與發展時,這些犧牲是否有必要。這點可以從美國在面對反恐戰爭時的基本立場,但是如此的立場本身預設許多例外的情況發生,這使的運行既久的法治結構受到破壞,面對未來預期性的安全破壞事件,必須趕在大多數人可能受到傷害的情況發生之前,針對部份可能的問題人物進行處理。同樣的情況可以發現在中國的西藏問題,基於內政問題的處理,形成可能對更大安全情境的破壞進行預防,可能在過程中出現過度激烈的手段,但是這樣的問題總是在所謂的內政問題的說詞獲得其合理的基礎,當然這種原則也使的國際問題與國內問題間可能出現的灰色模糊地帶。這個灰色與模糊地帶可能本身成了集體暴力的創造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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