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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中「公意」與「主權」的意義 5



  這種「全意志」的強調似乎在社會契約論底下的政治社會中可以看出其意義,其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全意志」用以彰顯一個特定族群的意義,但這樣的族群是會不斷的擴張的,故很難將「全意志」與「民族」之間劃上等號。第二,「全意志」的提出用來批評過去社會契約論底下處理政治主權運作上的妥協觀點。這種權力似乎是其他權力的根源,如果缺乏對這種權力的主動執行,其淪為工具化的結果,只是會造成比起自然狀態更為強力的對人不自由的壓迫,淪為部份人的工具,唯有當每個人都意識到自己的政治社會的各種行動都涉及到政治主權的架構安排,並願意實際行動去加以左右政治空間,只有這樣空間底下的每個人才可以算是自由的。盧梭並不像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樣試圖去條分縷析各種政治權力之間的關係,並一言以蔽之在其上加上一個位階更高的主權以統攝過去所有分立的政治權力,當分析的焦點著重項各種權力之間的關係的分析時,對盧梭而言都是危險的,儘管分析的目的都是為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而造成對人民的壓迫,但這樣的分割權力實際上不僅犧牲了效率,也同時無法有效的達成原本想達到的目的,我們永遠都不知道這些被任命掌有政治權力的人一旦被分立出一般人群以外時,何時會出現獨立運作,並與人民利益相左的權力運作。所以在這裡盧梭強調主權與人民的聯繫性,也強調主權的不可分割性,透過「全意志」的運作,權力等同於只服務於人民,過多的權力分割都意味著妥協,也意味著對於整體利益的分割。在盧梭那,政治權力與其他權利之間的關係並不像過去那樣可以被截然分開的。


盧梭似乎有這樣的信心認為儘管所有人都重新拿回政治主權也不必然造成過去契約論者所認定的「自然狀態」,因為在盧梭看來這種政治權力與「全意志」之間也有很密切的關係。「全意志」與「主權」的概念在社會契約論調中從原本被忽視或者輕描淡寫,盧梭將之重要性抬高,認為過去那種妥協與放棄政治權力並不能夠帶來契約論者所謂的和平的政治社會,但我們都知道真正帶來政治社會混亂並不是彼此擁有的權力,而是背後衝突的價值觀與意志,這也是過去社會契約論者所缺乏去論述的部份,換言之,盧梭與過去的社會契約論述中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對於權力衝突的分析上,在密切結合權力與運作意志上,在盧梭那,過去的契約論一方面匯聚所有權力於一尊,同時又必須在分割它使它避免過度膨脹的作法顯然是很矛盾的,因為那具有一種理想性的要求掌有權力的機構具有獨立規約自己的企圖。但也正是這一分割,使的權力機構的意志與人民不同步了,因此唯有找回人民與政治權力的直接相干性才是解決壓迫的根源。但是回到一開使的問題:這樣會不會回到「自然狀態」的互相傾軋,盧梭藉由將權力與意志的掛勾,使的這樣的問題在盧梭只需去解決人民互相衝突的意志與利益即可,但這並非如同極權主義論調的那樣以公害私,這樣的「公意」並不能夠具體被表現出來,它並非眾意之聚合,也並非可以形塑自確定的歷史經驗中的民族性,這樣的「公意」實際上並不應該具有煽動性,這也是盧梭部份崇古而保守的性格之處,人民可以掌握主權並直接行使,但是那師法的並不一定是希臘時代的激烈共和,也可以是在具有廣褒領土的古羅馬,這表示了「公意」的展現不宜理解為一個有待被解決的問題,也並非是一個可以被簡單推理理解的事物。


盧梭賦予「立法者」很崇高的地位,這樣的「立法者」是「為了發現能適合各個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就需要有一種能夠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他與我們人性沒有任何關係,但又能認識人性的深處;他自身的幸福雖與我們無關,然而他又很願意關懷我們的幸福;然而它又很願意關懷我們的幸福;最後,在時世的推移里,他照顧到長遠的光榮,能在這個世紀裡工作,而在下個世紀裡享受。」,同時「敢於為一國人民進行創制的人,必須自己覺得有把握能夠改變人性,能夠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整體的個人轉化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這沒有固定的形象,也不宜使用特定的方式的去描述它,「這種超乎俗人們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者所以要把自己的決定托之於神道設教的道理。」這是一種近乎天啟式的描寫方式,但是可以發現到,正是這樣一種不以特定方式進行描述的文字,給予了很大的影響空間,同時對於政治社會也具有一定的穩定力量。這樣的穩定的說法來自於盧梭與其他契約論者不同的保守立論與復古心態,社會契約論實際具有很明顯的人為彈性,透過契約的簽定賦予許多社會建置的權力基礎,但是這樣的說法在盧梭就被降為次要的因素,他將所有的社會建置的基礎放在更隱晦的「公意志」的表現上,這樣的「公意志」是不容易為人所掌握的,這意味著所有可以明白被表示的理論都是偏向於某種偏私的利益,所以源自這樣的論點所行使的權力都是可議的,而這以實際上體現後期所有可能行使民粹以及集權的所有模式,都是通過一個較為明白理論作為所謂的原則,藉此來打壓所有與這個原則相左的所有意見。部份人認為盧梭的這種立論觀點實際上完全將防止政社會秩序的破壞仰賴於個人對自己野心的壓抑,服從自己的內在道德約束,但是如果思考盧梭用隱晦的文字來說明「公意志」的意圖,實際上可以這麼推論:如果有人賴以明白可知的簡單道理來代表所謂的「公意志」來行使更大的權力,這種行為是必須受到制止,這相對於其他社會契約論者來說,盧梭的論點相對較為保守而靜止。但卻也是這樣的保守與對人的偏私性的注重,使的盧梭的政治社會可能在某種面向比起其他社會契約論來說較為穩定。


盧梭「通過一個對祖國精神的保護,避免各種個人之依附。」這句話實際上說明了其基本的論點,人只能選擇服從與依附,服從意味著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依附則意味著意志的被扭曲或蒙蔽,這並不意味著盧梭的世界是過去的自然狀態般禍福自負,相對的正是盧梭看到了人們只能選擇過團體生活,離開了本國,自然就必須考量是否服從另一個他國,並非離開了本國就是一個自由之身,而是在一個自我意志未能伸張的團體中,自我的權力將被掩蓋,個人與團體的關係就只能是「依附」。換言之,主權的行使代表著意志的表達,各種妥協與轉讓都意味著個人不完全的存在。過去社會契約論所認為的自由實際上就是一種被餵養的牲口一樣,處於一種人工的自由,但是這樣的人工架構的設計本身是否體現了原初自然狀態的自由,以及達到所有組成這樣政治社會的成員所欲達到的目的實際上是有爭議的。盧梭的保守性源自於其對於這樣一種人工建造的政治社會的懷疑,而出現了一種與柏克近似的保守氣息,但是這種保守氣息卻又在盧梭主張通過人民直接行使主權上被平衡,而更加顯得具有主動的創造性,而不是將一切仰賴於既定生成的時空,強調人民的權力,但在行使的意志上避免使用肯定性的原則,這一方面恢復了個人在自然狀態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避免透過各種簡單的原則架構來詆毀各種可能的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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